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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印发《永嘉县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6 22:13:23 编辑:周艺 字体:
核心提示: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日前,我县印发了《永嘉县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从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本县范围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日前,我县印发了《永嘉县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从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本县范围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

  据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申请、行业用水定额、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计划、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等因素核定。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价格交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交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超计划用水量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缴纳;超计划用水量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超计划用水量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5倍缴纳。

  《办法》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县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计划下达、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县水利、县经信、县财政、县发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县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经核查认定用水户取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将以书面形式向用水户发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直接通过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汇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办法》还对用水计划和超计划用水量调整、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缴程序、经费使用制度进行规定。记者 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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