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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7 23:39:05 编辑:周艺 字体:
核心提示:今后公开募捐活动必须要有公募资格或与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其中部分支出可抵税……。近日,县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基本完善,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主体活动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组织覆盖城乡,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善行义举蔚然成风的慈善新风尚。

  今后公开募捐活动必须要有公募资格或与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其中部分支出可抵税……。近日,县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基本完善,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主体活动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组织覆盖城乡,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善行义举蔚然成风的慈善新风尚。

  凭捐赠凭据可办理税款抵扣

  我县将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给予税收优惠,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意见》明确,企业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县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我县仅两家组织具有公募资格

  据介绍,该《意见》的创新点在于对慈善募捐主体和行为的规范政策。《意见》提出,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进行,募集款物统一纳入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据县民政局社会事务与行政审批服务科透露,截至目前,我县仅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两家具有公募资格。

  另外《意见》还明确,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个人负责。

  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同时我县将探索建立募捐信息共享制度,避免重复募捐、多头募捐等现象,提高慈善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据悉,该实施意见2018年1月14日起施行。记者 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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