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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患者可先诊疗后付费

发布时间:2017-12-11 20:31:21 编辑:郑万云 字体:
核心提示:12月11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从201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将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可先诊疗后付费,并逐步将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12月11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从201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将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可先诊疗后付费,并逐步将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目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全省以设区市为单位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

  通知规定,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各设区市根据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我省将根据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通过竞争性公开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临床疗效明确、群众需求较强、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药品,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同时,对于贫困人群,建立大病保障倾斜机制,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继续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大病保险。今后,我省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记者 孙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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