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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5 23:27:59 编辑:郑万云 字体:

  根据新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那么,以后是否不用验收了?环评是否不需要资质了?环评是否不收费了……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一系列问题,12月5日上午,永嘉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永嘉县环境保护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县环保局局长周功巨对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对此,县环保局局长周功巨说,新《条例》实施后,并非取消验收。一是验收事项没有取消。原《条例》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的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修改前后的主要区别在于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改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并不是取消了验收。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执行,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二是验收要求没有放宽。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可见自主验收不是随意验收,而且提出新的要求,强调建设项目在建设周期和调试阶段要做到全过程有效管理,如实记录,并作为验收的主要内容。三是环境监管没有放松。新《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实施自主验收主要目的是要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意识,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环保部门的监管并没有放松,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周功巨表示,新《条例》实施后,开展环评仍需要资质。新《条例》删除有关环评单位资质的条款,并不意味着现在就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要求,因为环评法第十九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因此,在环评法相关条款修改前,不会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要求。

  周功巨解释说,新《条例》实施后,委托编制环评还要收费。以后环评是否还要收费,也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新《条例》提到: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但企业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是市场行为。简而言之,环评审核、审批、备案不收费,不代表企业开展环评不收费!

  周功巨表示,新《条例》实施后,未批先建违法成本大幅增加。2016年9月1日实施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周功巨强调,新《条例》实施后,环保措施建设要求更加严格。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答记者问实录

  永嘉电视台记者问:

  新《条例》实施后企业要主验收,如果企业已正常生产,但未通过验收,或者企业为了节省投入,偷工减料只管通过验收。请问环保部门怎么监管?

  李腾(永嘉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答:

  新《条例》不仅对建设单位提出新的要求,对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也是新的挑战。环保部门将采取日常检查与双随机突击检查(人员随机、企业随机)等相结合的措施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存在你提到的情况,环保部门将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体现建设项目实施自主验收主要目的是要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意识,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环保部门并没有放松监管,将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工作重点。

  《今日永嘉》记者问:

  刚才提到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那么请问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李腾(永嘉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答:

  新《条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多个环节提出了一些新的管理要求,并强化了法律责任。一是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新《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环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二是新《条例》加大了对“未验收先投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第二十三条与原《条例》相比较,增加了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罚款的规定,这是新《条例》的一个亮点。三是加强了社会监督,环保护部门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永嘉电视台记者问:

  新《条例》实施后建设单位要自主开展验收,请问建设单位如何自主开展验收?

  杨杰(县环保局减排办副主任)答:

  这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二是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三是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是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验收报告信息。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需要指出的是,除编制环评报告书(表)项目以外,以后登记表项目就不用再验收了,建设单位要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今日永嘉》记者问:

  我想请问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委托没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评?

  邵海峰(永嘉县环境监察大队教导员)答:

  新《条例》删除有关环评单位资质的条款,并不意味着现在就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要求,因为《环评法》第十九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因此,在《环评法》相关条款修改前,不会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要求。

  永嘉电视台记者问:

  有企业觉得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费用很高。请问环保部门在办理环评审批时要收费吗?

  邵海峰(永嘉县环境监察大队教导员)答:

  不收费。新《条例》明确: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还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这是减轻企业负担的又一重要举措。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环评是市场行为,费用由企业自主商定。(永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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