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
您当前的位置 : 永嘉网   ->   新闻中心   ->   永嘉新闻   ->   社会热度   ->   民家热线   ->  正文
听说石蛙养胃 “抓蛙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7-19 21:21:05 编辑:周艺 字体:

  湖南男子杨某,误听石蛙养胃,便费尽心思抓石蛙给孙子吃,不想蛙没吃到,反而触犯了刑法。7月18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杨某现年54岁,住在乐清,平时在家里照看孙子。一次无意间听说吃棘胸蛙(俗称“石蛙”)对胃好,虽然不知道是否可靠,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决定偷偷去抓几只尝尝。去年10月12日下午,杨某带着灯、雨鞋等工具,开车从乐清来到我县,玩了一圈之后,看天色渐渐黑下来了,便驱车到巽宅镇的一个村里准备下手抓棘胸蛙。当晚12点左右,杨某被当地村民误认为是小偷,被追赶逃离现场。

  杨某说:“我突然听见有狗叫,接着有村民跑过来,我赶紧把抓到的蛙放在车内后,就逃走了。”经查,杨某一共捕获棘胸蛙24只。经鉴定,涉案棘胸蛙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去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县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庭上,杨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在被告人陈述阶段,杨某低声说道:家里还有小孩等着我带呢,早知道抓蛙也犯法,谁还会去干这种事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通讯员 胡聪颖

  相关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作者:

更多>新闻中心

更多>专题发布

更多>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