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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喜:学好用活“新政”助推我县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0 17:33:56 作者: 字体:

  县东方外国语实验学校校长 黄德喜

  推进公民办学校和谐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品质,办好每所学校,促进每个孩子健康成长,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共建“幸福永嘉”的必然要求。

  一、我县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县民办教育起步较早,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引入社会资本办学(像楠江中学就创办于1986年)。但到2012年前,我县民办教育发展依然还滞后,没有一所上规模、上档次、高质量的民办学校,难以满足老百姓多元化的就学需求,很多永嘉学子流往杭州、温州、乐清、东阳、诸暨等周边市(县、区)求学。自2012年启动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根据温州市“1+14”文件精神,结合永嘉实际,突出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全力释放政策红利,民办教育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至2016年底,我县有民办学校(幼儿园)186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74所,小学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8所,普高2所,职高1所,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50所,在校(园)生41472人,占全县学生总数的28.45%,初步形成了多学段、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新法关键要素有两点:一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二是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新法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政府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学校终止时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剩余财产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都做了规定。新法还对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法人治理结构、职工的福利待遇、政府的监管等做出了细化规定。

  三、我县民办教育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良好的环境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前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学校发展的内在保障,畅通的融资渠道是民办学校发展的外在支持。目前,我县民办教育发展迅速,但发展水平依然差距很大,生存环境不够公平,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融资渠道尚不通畅,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县民办教育的发展。新法的出台为民办教育的健全发展提供了大好机遇。

  一是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学校分为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三类。但是我国民办学校基本特征是投资办学,谋求营利是其天性,法律禁止学校营利,由此导致民办教育面临窘境。首先,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很难操作,即使谋求营利的民办学校也多不再要求“合理回报”。其次,虚假的民办学校的存在导致民办教育的不公平竞争。有些打着“公办民助”或者“民办公助”旗号的民办学校,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用财政拨款谋求民办学校发展,这些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虚低,导致其他民办学校无法与其公平竞争。让民办学校举办者自由选择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既可以凸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益性,使政府采取更大的扶持力度,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快速发展,也可以使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符合公益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正常运转。

  二是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是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创出品牌的内在保障。毋庸讳言,我县的民办学校,家族式管理问题相当普遍,这给学校的发展带来了经营风险。法人制度要求民办学校有完善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学校内部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决策体制与监督制约体制,从而有效避免投资举办者对学校的随意干涉,防止个人专断对学校发展造成损失。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采取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采取非营利性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规范化的决策和管理来遏制民办学校扩张过程中的经营风险。

  新法对民办教育发展带来利好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民办教育面临的巨大挑战:

  一是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禁入引发的问题。新法禁止设立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生不分红,死不分财”,这会对目前的民办学校格局造成很大的冲击。虽然这些民办学校在设立时大多没有明确要求合理回报,但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是谋求营利的。新法出台后,这些学校的举办者就面临着选择。如果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出资者将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这就意味着其前期的投资基本上要“充公”了。同时,政府对这些投资如何补偿或奖励也在考验着地方政府的财力。举办者如果选择退出,在校生的安置又会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县的留守儿童和新居民子女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选择在有住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就读。这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选择退出,其在校的留守儿童怎么办?处置不当,很可能导致连锁的社会问题。

  二是税费负担变化可能导致的后果。按照新法的规定,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在此之前,许多民办学校享受了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土地(教育用地)出让金也相对便宜。法律修改之后,希望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前期享受的优惠是否需要进行相应返还和如何返还,将成为民办学校关注的焦点。

  四、新政下我县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举措

  国家继新法颁布后,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我们要学好用活新政,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和发展机遇,助推我县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我县要在加大财政扶持、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探索多元办学体制、推进产权改革、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等方面,要进一步推进政策创新,做大改革亮点。

  一是要提升质量促进内涵发展。质量是教育永恒的主题,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当前社会上对民办教育认可度还不高。“十三五”时期,我国教育进入提高质量的新阶段,民办学校只有关注自身发展,把提高质量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苦练内功,办出特色,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国制造2025”、“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教育”对民办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新要求,带来新挑战。各类民办学校要从以规模扩张为主的外延式发展向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练内功、比内涵、育英才,依靠质量、特色、品牌赢得社会信任助推我县经济发展。

  二是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是民办学校提升质量的关键。民办学校发展一大障碍是师资,特别是一些非热点民办学校,好教师留不住,因为教师待遇没有保障,心定不下来。教师作为立校之本,强校之基,直接决定了民办学校办学品质的高低。2012年起,温州开展登记为事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给老师们吃下定心丸,给民办学校注入强心剂。

  但是去年起,这项制度就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有教师资格证的养老保险又不能完全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还需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才能参保事业险,教师事业保险门槛提高,直接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影响了学校申请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条件,会在很多大程度上制约学校的发展。新政下,政府更要为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是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新法规定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学校。但为了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办学,同时也规定财政扶持制度。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县政府要继续加大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力度。为我县创建温州教育高地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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