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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核心片区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16-02-23 01:26:36 编辑:周艺 字体:

  2月22日,记者获悉,近日,县府办发布了《永嘉三江核心片区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这标志着三江片作为我县发展建设主战场将会得到快速的推进。

  据悉,本细则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合法用地是指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临时工业用房是指经县住建等有关部门批准,持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用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市场评估价给予残值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此次工业用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值置换和土地置换4种方式之一进行安置。征收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规定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细则》还对被征收工业企业生产设备的补偿处理做出了规定:对不可移动的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的一定比例也予以补偿。此外明确了工业用房补偿和奖励办法,并设立协议签约奖、腾空奖、货币安置奖。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土地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按合法土地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在前两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偿金额(仅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15%的奖励。

  据悉,该《细则》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记者  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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