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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9 20:34:03 作者: 字体:

永政发〔2014〕208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精神,现将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2000元九个档次。县政府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按相应的缴费标准档次给予补贴,目前标准为:按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按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按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缴费补贴;按7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90元缴费补贴;按9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按1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缴费补贴;按1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40元缴费补贴;按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60元缴费补贴;按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200元缴费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部补贴。今后,县政府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四、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00元,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014年7月1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必须缴满或补缴满十五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本意见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镇(街道)驻村(片)干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将老农保参保关系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要加快推进老农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并轨,认真做好资料整理、基金合并、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县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强化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政府部门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全县各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残联、人武部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负责监督和检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录;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稽核工作;负责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养老待遇;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按时编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指导各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县教育部门负责在校生资格审定工作。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的户籍信息提供及核实工作。

  (四)县民政、残联部门分别负责城乡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人员的审定、参保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

  (六)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按规定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七)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工作。

  (八)县人武部门负责退伍军人档案资料的提供和军龄的审定工作。

  (九)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落实。镇(街道)驻村(片)干部对辖区内的人员信息变化情况及时与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沟通,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信息的核对工作。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本社区、村(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十)新闻媒体等宣传机构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本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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