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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1 02:44:52 作者: 字体:

  为推进《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有效实施,近日,我县出台了《永嘉县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办法》,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并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这也是全市首个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办法的出台。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等民间借贷情形必须备案。我县在瓯北设立了1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自去年全市第一单民间借贷依法备案成功落地我县后,个人借给企业1000万元,去年全县已备案160笔,金额7.3亿元,从而有效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办法》规定,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备案活动,其经费将按照有关办法予以补助。对从事受理条例规定的民间借贷备案活动的,根据全年备案量实行分段计算。如备案量未超过2亿元(含)部分补助比例为1.5‰,备案量在2至5亿元(含)部分补助比例为1‰,备案量在5亿元至15亿元(含)部分补助比例为0.5‰。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最高补助不超过110万元。

  《办法》还明确了备案网点的相关规定,民间资金借贷双方税收抵、返相关政策,对非金融企业民间借贷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自然人在民间借贷中取得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等。记者 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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