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
您当前的位置 : 永嘉网   ->   分类信息   ->   政务公告   ->  正文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03 09:43:59 编辑:陈畅 字体:

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殡葬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带头积极宣传倡导殡葬改革,树新风、破旧俗、弘正气,不参与任何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活动。一般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新风尚。严管区内人员一律向当地镇(街道)办理出殡线路审核,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要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凡搞封建迷信活动,出大殡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殡葬活动中,要服从殡葬管理,接受监督和检查。凡干扰殡葬管理,扰乱工作秩序,阻挠执行公务等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从严处理。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积极倡导和实践“绿色殡葬”,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严禁建造、翻修各类私坟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乱埋乱葬,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凡违反者,除对其坟墓依法进行整治,费用由当事人(或家属)承担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袒护、包庇或者问题暴露后不及时查处的,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殡改工作中配合不力、失职的,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当事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县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县司法机关对已查实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殡葬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以及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依法处理的同时,须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

    八、县委组织部门要将党员干部执行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情况作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提任的重要依据,以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引领作用和示范效应。


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作者:

更多>新闻中心

更多>专题发布

更多>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