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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严格分级管理 中小险企偿付能力承压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3-05-09 09:46:17 作者: 字体:

  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调整。《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基础类和扩展类业务,并确定了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流水不腐,保监会正在重塑保险专业化发展全新模式。对保险公司深层次差别化监管,预示着保险行业将一改“只进不出”的现状,真正进入“有进有退”的市场化新格局。

  昨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调整。按照“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稳步推进”的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细分,划分为基础类和扩展类业务,并确定了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市场对此反映积极。

  分类监管是金融业普遍采取的监管方式,但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确定了各项业务所对应的准入资质,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尚属首次。

  对此,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有三:一是通过对业务范围的合理划分,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业务;二是通过适当限定新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源头上增强保险公司精耕细作、注重服务、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三是通过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

  细读下来,《办法》非常清晰细化严格。对于基础类业务,主要规定了注册资本要求。对于扩展类业务,设置了财务、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等三类条件指标,其中,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等;合规经营指标包括经营年限、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此外,《办法》还将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开展扩展类业务的。如,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总体净盈利;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等等。

  新设保险公司要求更为严格,保监会明确其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如,新设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项基础类业务;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

  受主业和投资双轮下压,保险公司已经连续2年掀起再融资热潮。根据保监会数据,2012年全年46家保险公司获批增加注册资本,涉及金额约636亿元,低于2011年的900亿元。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和股东增资成为提高偿付能力和补充资本金的主要方式。有统计显示,去年获批增资超过10亿元的有28家保险集团和公司,还有11家公司获批发行次级债。因此,今年仍不排除一些保险公司有再融资压力。

  由于上市公司已经通过各种途径满足监管要求,以及背靠大树好乘凉的银邮系保险公司,受上述政策影响并不大。但一些实力不强的中小保险公司,以及借保险领域投资市场化开放之际,想趁机捞一把的有较大影响。(记者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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