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被搬迁安置农户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了促进我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保障被搬迁安置农户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有利于建设项目和安置房贷款,日前,我县推出了多项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供地新政策。
新政策确定我县政府实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居民以原有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拆迁安置性质,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和温委〔2011〕1号文件精神,凡土地征收为国有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同时,为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后,如被安置农户以业主大会或有关被搬迁村集体名义提出(未落实到户的,根据意向搬迁对象意愿可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名义提出)要求将项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出让手续,转为出让时应当缴纳出让土地现时市场评估确认地价40%的土地出让金。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安置房在计算成本时,土地使用权已转为出让的,新政策要求应当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在内,即安置房成本包括土地价款(已缴出让金)、建安成本和合理费用。
对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而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安置房在首次转让时,新政策要求应当经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温委〔2011〕1号文件精神,在保证人均30平方米以上自住房的基础上,对多余套房应当予以签具同意转让意见。其中,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安置房经批准转让时,应当缴纳土地现时市场评估确认地价40%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记者 李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