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政发〔2012〕4号
为加强全县河道疏浚(采砂石)管理,遏制乱采滥挖砂石的势头,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保护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楠溪江等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面规范河道疏浚(采砂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已批准的河道疏浚(采砂石)工程,各当事人必须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疏浚(采砂石)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等进行依法疏浚(采砂石),并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和警示标志。
二、凡在楠溪江等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疏浚(采砂石)所建造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操作基台、管理房、水电设施、道路、存放、弃置和堆放的物料等阻碍行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予以强行拆除。
三、各河道疏浚(采砂石)当事人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或清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整改、清除违章建筑物或阻洪障碍物,并撤离采砂场的作业人员。逾期不整改或不清除的,由永嘉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并由当事人负担全部费用。
四、凡因阻碍整改清障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