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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县创建指标

发布时间:2010-11-30 来源: 字体: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二)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评价原则上为优。
  (三)产业结构较合理,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四)所辖区域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备。
  (五)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六)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考核名列优秀。
  (七)辖区内无省、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八)两年内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考核指标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考核指标共11项,见下表。

  三、指标解释
  (一)8项基本条件
  1、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指标解释:县(市、区)辖区内80%以上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街道)。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原则上评价为优。
  指标解释: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原则上评价为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产业结构较合理,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指标解释: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正确处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有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禁止“两高一资”项目。
完成设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数据来源:经信部门、环保部门等。

  4、所辖区域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备。
  指标解释:建有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排水户所排的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排放,污泥处置达到无害化要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建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要求;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5、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指标解释:完成“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年度和阶段性任务。加快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使村容村貌和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数据来源:农办等部门。

  6、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考核名列优秀。
  指标解释: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在所在设区市中考核为优秀。
  数据来源:设区市政府。

  7、辖区内无省、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指标解释:是指辖区内无省级和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两年内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指标解释: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认定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有关规定;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认定依据为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11项考核指标
  1、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

  2、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具体计算按林业部门规定进行。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3、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指标解释: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辖区内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中完成治理并恢复生态的比例。重点开展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废弃矿山的治理。
  数据来源:国土资源部门。

  4、“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
  指标解释:对“三沿五区”范围的坟墓进行治理,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葬法生态化。农村生态墓地、城市生态公墓按照“园林化、艺术化、生态化、规范化”标准建设管理,  确保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民政部门。

  5、环境质量
  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辖区内主要水体按功能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受过境水质影响的河流,其出境水质不降低。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海洋部门。
  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镇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建制镇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6、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是反映随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程度的指标,以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10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7、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使用总量的比率。
  数据来源:经信部门、环保部门。

  8、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百分比。有关标准,目前采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9、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农业部门、环保部门。

  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值

1

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

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

40

2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2

45

18

3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

90

4

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

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

%

90

90

5

环境质量

水环境

 

 

基本达到功能区标准且

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气环境

达到功能区标准

声环境

达到功能区标准

6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

<4.5

且不超过省总量控制

指标

7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60

60

8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0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9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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