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会干部管理
1.基层工会干部应具有什么样的素质?
工会干部是我们党的干部队伍的一部分,党在新时期的干部标准也是工会干部的干部标准。但是,工会是我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领导干部,既要符合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又要热爱、热心群众工作,民主作风好,能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
(参见全国总工会组织部《新时期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问答》)
2.工会干部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中共中央明确规定工会受同级党委和它的上级工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因此,对工会干部的管理也实行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原则,即根据工会干部的职级,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由管理该级干部的党委主管,上级工会协管。党委在工会干部的选配、调动和奖惩上,要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再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参见全国总工会组织部《新时期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问答》)
3.工会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的通知》,各级工会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的任务是:
(1)协助同级党委管理列入同级党委管理范围的工会干部。
(2)对同级党委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范围的工会领导干部进行
考察了解,并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向主管党委提出建议。
(3)协助同级党委做好考察了解和培养教育同级党委管理的工
会后备干部的工作。
(4)有计划地做好工会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5)管理党委管理范围以外的工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
(6)调查研究工会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新情况、新问
题,及时向党委和上级工会反映。
(参见全总工发总宇〔1980〕236号文)
4.工会党员主要负责人进同级党委班子或列席党委的有关会议有哪些规定?
党委的有关会议应吸收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党员负责人,经济发达、职工人数多的地方,在提名党委常委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的党员主要负责人。
(参见中发〔1989〕12号文)
5.工会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何规定?
1986年,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工程技术、高教、财会等30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工会的财会和群众文艺、卫生等专业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另外,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规定,企业单位工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评聘相应的专业职务。
(参见全国总工会组织部《新时期基层工会建设问答》)
6.工会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是否可以调动?如需调动应办哪些手续?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参见《中国工会章程》)
7.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委、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工作调动,其委员、常委职务如何处理?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委、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工作调动,调出选举单位的,应免去其委员、常委职务。
(参见《关于浙江省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
8.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委应在什么范围内进行?
基层工会在届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经征得上级工会同意,也可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然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对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委员,应在以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其他各级工会在届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可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并在下一次工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增选或补选常委,如果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如果人选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则应先增补其为委员,然后再选举其为常委,其委员和常委职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的委员职务应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参见《关于浙江省总工会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
9.增选或补选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应按哪些程序进行?
不设常委的工会,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协商一致后推荐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其为委员,然后选举产生,委员和主席或副主席职务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的委员职务应在下一次工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设常委的工会,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一致后推荐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委的,可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不是委员或是委员不是常委的,应先增补其为委员和常委,然后选举产生,增补的职务一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的委员职务应在下一次工会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增补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应先将人选提交工会委员会进行认真的讨论,充分听取委员们的意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作为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
(参见《关于浙江省总工会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
10.工会领导干部违法、失职可不可以撤换或罢免?如需撤换或罢免应履行什么程序?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权利。由此可见,对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包括工会领导干部在内,都是可以撤换罢免的。
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干部,工会委员会应根据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建议,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参见《中国工会章程》)
11.对地、市、县工会的级别有何规定?
1981年省委22号文件,省委批转省总工会党组《关于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地、市县工会在政治上享受同级部、委、办的待遇。
(参见1981年省委22号《省委批转省总工会党组(关于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2.对基层工会主席的职级和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为了使企业基层工会能很好地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选调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担任企业基层工会的主席。
1988年省总工会和省委组织部对基层工会正、副主席的待遇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和中层正职干部的同等待遇,凡属于1983年前任职非本人主观原因而职务下降或者退居二线者,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实行企业化15.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有关待遇等有何具体规定?
按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这里的工资,是指与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相对应的工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有附加工资的,也应该包括附加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这里的奖金,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月奖金、年终奖金以及生产奖等,应与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同等对待。在机关,则应与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这里的补贴,包括国家发放的副食品补贴或其他补贴,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内部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的补贴等。
这里的所在单位支付,是指由所在单位行政经费中支付工会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
关于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考虑到企业、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今后将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其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因此,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即今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时或者企业建立各自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时,基层工会在职干部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就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
13.对工会干部任职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按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不论专、兼职,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