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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课堂:工会干部的司法保护
来源:永嘉县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0-09-29 15:39:55 作者: 字体:

工会课堂:工会干部的司法保护 

 

吴亚平  2005-1-28 9:13   工人日报版次:七
 
 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增大。为把工会的维护职责落实到位,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以保证工会干部在履职期间,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对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法》规定,在他们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 对基层工会干部,为了避免企业主借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工会主席职务,《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计算以及个人严重过失的含义等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该规定明确了两点: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开始时间,是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也就是说,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的这一天,劳动合同延长开始计算;第二,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的任职期间。例如,工会职务的任期是五年,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就是五年。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制度可以保障工会干部完成其任期内的工作。
 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是指工会干部同其用人单位无需就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事宜再行协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除非任职内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工会法》中的“个人严重过失”解释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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