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镇(乡)工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编〔1988〕18号
总工字〔1988〕7号
各县(市)、区编委,各县(市)、区总工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发展很快,全省有乡镇企业42万多入,从业人员500余万,目前已有940个乡镇企业建立工会。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会的领导,根据省委(1987)6号文颁发的<浙江省镇(乡)党委暂行工作条例)中,关于镇(乡)党委“加强对共青团、工会、妇联和民兵组织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的精神,对建立镇(乡)工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立镇(乡)工会,应根据镇(乡)经济发展状况,镇(乡)所属企事业职工人数多少确定。凡镇(乡)所属企事业基层工会在10个以上,职工总数在1000人左右,均应建立镇(乡)一级工会组织。
二、镇(乡)工会工作人员的编制包括在已核定的镇(乡)党政群机关编制数内,已配备的镇(乡)工会专职干部原列镇(乡)机关编制的,尽量不要减少;新建镇(乡)工会的工作人员,可根据任务和机关编制的可能酌情配备,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三、镇(乡)工会的办公用房、干部宿舍及其所举办的工会活动场所和设备等,仍按照《工会法》和1979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物资总局、全国总工会等5个部门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由镇(乡)政府通盘考虑解决。
四、本《通知》由各县(市)、区编委和县(市)、区总 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