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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管理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永嘉县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0-09-29 15:32:22 作者: 字体:

关于转发《浙江省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管理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区各总公司(产业、局)工会,各基层工会:
  现将浙江省总工会颁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温州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严格遵照执行。
     1、《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只限于收取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不得扩大开具范围。2002年1月1日开始,各基层工会收到行政用“工会经费缴款书”拨缴的工会经费时,向行政开具全额工会经费收据(100%部份)。行政方根据本单位工会开具的收据(100%部份)在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列支费用)。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别单位行政方直接用支票(现金)上介市总工会经费的,银行回单要及时送交市总财务部,由市总财务部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2、基层工会再次购领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时,应出示《票据购领证》,并交回原有收据存根,经市总财务部审核、核销,方可继续登记购领新的收据。审核的主要内容:各基层工会收到行政拨交的100%部份的工会经费后,是否足额上介市总工会。
   3、“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使用情况每年将列入竞赛、检查内容。
   4、1999年1月1日后,凡向市总财务部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于2001年12月31日前交回市总财务部,由该部统一交市财政局核销。2002年1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所需款项往来收据(除2%工会经费外)到温州市预算外资金收缴中心领取(地址:人民路东信大楼2楼)。领取时凭工会成立批文、基层工会介绍信和市总财务部收回“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收据”的证明。

 附:《浙江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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