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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头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丧事扰民行为的通告
来源:岩头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07-06 15:56:54 作者: 字体:

岩政(2010)54号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遏制丧葬活动中铺张浪费、攀比扰民现象,推进我镇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丧事扰民行为的通告》(〔2007〕1号)等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决定,在岩头中心城区推行丧事严管,在全镇村居开展丧葬陋习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镇开展丧葬陋习整治工作。2010年5月1日0时起,岩头中心城区实施丧事严管。仙清路、振兴街、金楠路、学前路、屿山路、丽水街为严管区域,严管区域内的临街住户不得占道在街(路)面办理丧事活动。2010年7月1日0时起,丧葬陋习整治在全镇全面推行。
 严管区内亡故者家属若在市、县殡仪馆办理丧事,且不再在村(居)内举行悼念活动的给予500元的交通补助费。
   二、办理丧事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广场、公园、公路、街道、学校、政府机关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禁止出殡活动妨碍正常交通秩序。
   三、严管区域内的村(居)民在办理丧事严禁在严管区域沿街道路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摆放花圈、花篮,出殡车辆和队伍必须在丧事举办地就近出殡,严禁游街围丧、撤纸钱等扰民和损害公共卫生的行为。殡仪馆凭死亡证明书、文明办丧告知(承诺)书接运严管区内遗体火化。
   四、不得在严管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器等严重扰民行为;丧事期间不得在村(居)民休息时间使用高音喇叭,不准播放高分贝哀乐;禁止花车、礼炮车等非法改装车辆参与殡仪活动。
   五、党员、公职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应带头执行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文明办丧承诺书》,把丧事办理作为重大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和殡葬管理部门上报备案。严禁党员、公职人员组织、参与、纵容丧事大操大办、丧事扰民行为,违者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城乡居民办理丧事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将不得享受丧葬费、直属亲属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六、严管区范围内办理丧事活动没有履行文明办丧承诺事项,造成严重扰民,且不听劝阻、制止的,依法从快从重予以处罚,殡葬管理部门暂缓火化遗体,待丧户接受处理(办理登报道歉手续)或改正后予以办理。
   七、严禁在“三沿五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住宅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保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视线范围内新建、翻修、刷白各种私墓,严防“白化”回潮。对回潮坟墓,镇政府及时组织力量,予以墓改或拆除、平毁。
   八、鼓励村(居)建造公益性公墓,实行骨灰生态葬法。严禁偷尸土葬和骨灰装棺再葬,违者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起棺火化,所需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九、全镇各村(居)相应制订丧葬陋习整治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殡葬管理行为的,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67223009
   岩头镇殡葬管理中队:67151028  67151023
   特此通告


岩头镇人民政府
20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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